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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省级玻璃制品出口基地成功获批

2025-04-05 17:00:51 来源:事无巨细网 作者:昭通市 点击:972次

该规定一方面在原则上表明对于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同时,另一方面又肯定了在例外情形下可基于公平因素的考虑予以一定的补偿。

四、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1个较大市政府的规章规定了执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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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检索到的全部规章,我们发现1996-1999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国务院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有关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的规章,这是该期间规章数量处于历史峰值的主要原因。与行政合同的立法状况类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上述法律规范中对行政调解规定得最为完备的规范,其他法律规范只是提及行政调解或针对具体事项规定调解程序,缺乏原则性规定。只有1件地方性法规中提及行政合同。八、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章规定了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总体上说,听证制度作为从国外引进的一项行政程序制度在全国已经呈现出比较高的普及率,在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信访等行为中都有体现。

1986-1993年,每年制定的只有2-4件。[8]它们是2008年5月12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04年3月22日实施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首先,行政调查被作为了解和查明情况的一种方式或者手段予以规定。

例如在依职权程序下,行政机关要在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情形下才能作出决定,因而其调查活动及其职责是全面和绝对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行政调查活动实体规制的核心在于对调查措施权的规制。因此,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进行的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以查明事实的活动,而不是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或者手段。

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而后者是在正常调查过程中不能达到调查目的情况下或者特定条件下,需要法律规范的专门明确授权规定并经过特定审批手续后才能采取的方式,如传唤或者强制传唤,对人身或者特定场所的检查,对企业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存款、汇款的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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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使得该规定在现实中不能起到约束被调查人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作用。正因为行政调查的启动是为了要作出行政决定,反过来就是因为要作行政决定才需要行政调查。但在依申请程序下,行政机关则是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基础上仅对其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和核实,因而其调查活动及其职责是有限的和相对的。行政调查应当是指以查明事实为目的的全部调查活动过程,其本身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独立法律意义,而行政调查方式是实现调查活动的手段或措施,须以法律规范明确授权为限,且可能独立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

但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似乎行政检查又要比同样规定为一种方式的一般行政调查而言更具有特定的强制性与侵犯性,因而法律制度中规定行政检查权行使的情形和条件要严于一般调查权行使的情形和条件。其实,《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然而,由于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查明事实的活动,其过程是行政决定最终得以形成的基础,如果缺少对其活动程序的正面规定与规范,既不利于其依法行政,也不利于对其监督,尤其不能保证行政决定在法律上的最终正确性。当然,此种情况下,也就形成了特定阶段条件下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

再次,当行政调查作为行政决定前的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以查明事实的活动过程时,如果将行政检查仅仅看做是查明情况的一种方式或者手段,则是可以为实施行政调查活动所运用。第三,行政调查是行政决定程序启动后和作出决定前的重要程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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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行政调查活动的法律规制,必须深刻地准确把握和遵循该立法旨意。(二)两种行政执法程序启动模式下的行政调查程序适用问题既然行政调查在功能和目的上就是为后面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证据和查清相关事实,那么这种调查活动程序会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启动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一般调查方式中,例如对询问中被调查人不予以配合的,或者对需要提交的资料而予以拒绝的,一方面行政机关不得为非要实现调查目的而直接强制被调查人服从或接受调查方式,但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规范中规定此种情况下,或者推定某种拟待查明的对被调查人不利事实在法律程序上视为成立,或者推定某个有待核实的对被调查人有利的条件视为不存在。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参见杨海坤,郝益山:《参与行政调查的讨论》,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则没有像行政强制执行那样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和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的签证执行权启动与行使模式,因而也就没有形成一般情形下的令状决定权与例外情形下的令状决定权及其机制模式。

具体来说,在行政调查程序中应当予以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第三,行政机关在查明情况和收集证据时,可以进行行政调查,也可以进行行政检查,但行政检查是作为行政调查之外的特别或者例外方式,因而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必要时和依法拥有行政检查的权力。

就行政调查作为活动过程来看,主要是时间和空间的过程问题,因而遵守程序规则尤为重要。第71条规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可以说,在依申请启动程序下其本身的被动性,使得行政调查不仅受到范围上的严格限制,而且就审核以外的其它调查方式能否适用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甚至是否适用严格意义上的调查程序也并非必须进行的活动。在这里,申请人承担着提供相关法定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并证明自己符合这些条件的义务,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和核实,只是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来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其既无职权也无职责在所提交材料外就当事人是否还具备法定条件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或者予以查清。

因此,就实体规则及其规制来看,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调查活动时所能够行使的具体调查权力方式及其采取调查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进行调查和作出决定本身的主动性,也恰恰是其应当主动查清事实的职责性体现。第三,规定了被调查人员予以配合而不得拒绝和应当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该《规定》第6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

[2]关于行政调查性质有事实行为、程序行政行为、中间行政行为等观点。但由于行政决定依法被划分为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不同启动程序,而这两种程序下对行政决定职权行使与职责履行的要求又不同,因而其行政调查活动所表现出来的调查职权方式及其适用条件也是不同的

在该法实施初期,法院运用司法变更权尚比较积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

而且,这种做法似乎年年都有。其中,公安、土地、城建、劳动保障领域的案件占据了显著的比例,下面细述之。

法院给予再审,申请人也不是稳操胜算的。[9](二)判决方式结案在判决方式结案中,支持被告的判决(包括维持行政行为、驳回诉讼请求等)从1987年的59.2%迅速下降,到1997年只有12.7%。2010年,一审法院终结诉讼1485件,占当年一审审结行政案件的1.1%,与各年份的平均比例相当。继行政诉讼高位的上诉率之后,这一事实似乎再次说明行政纠纷的复杂性和尖锐性,说明地方法院独立性的不足对公正审判的制约在行政诉讼领域更为明显。

[10] 但以后运用得很谨慎,以致变更权几乎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12]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受理二审刑事案件101786件,上诉率约为13%。

图6:全国历年一、二审行政案件的数量和上诉率(二)行政诉讼二审的结案方式从实践情况来看,在二审法院主要结案方式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大体在60%上下,最近十余年几乎都在水平线以下。据此推算,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率约为78.8%,对一审裁定的上诉率约为49.1%。

1990年10月该法全面实施后,199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案件25667件,约为1990年的两倍。高位的驳回起诉率是行政诉讼的一个特殊现象。

作者:綦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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